企業所得稅中三項經費、招待費、廣宣費、手續費和傭金的扣除標準
一 、三項經費扣除標準
【提示 1】“工資薪金總額”,是按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,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、職工教育經費、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、醫療保險費、失業保險費、工傷保險費、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。 【提示 2】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,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 8%的部分,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。 二 、業務招待費、廣宣費扣除標準
【提示 1】業務招待費: (1)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(包括集團公司總部、創業投資企業等),其從被投資企業 所分配的股息、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,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。 (2)企業在籌建期間,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,可按實際發生額的 60% 計入企業籌辦費,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。 【提示 2】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: (1)企業在籌建期間,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,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,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。 (2)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,一律不得扣除。 (3)對化妝品制造、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(不含酒類制造)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,不超過當年銷售(營業)收入 30%的部分,準予扣除;超過部分,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。 三 、公益性捐贈支出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,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 12%的部分,準予扣除。直接捐贈不可以稅前扣除。 四 、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手續費、傭金:企業委托其他主體完成某項業務而支付的勞務報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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